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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税拖欠14年谁之过博彦科技涉嫌偷逃税

发布时间:2020-03-02 10:43:11 阅读: 来源:吊灯厂家

14年前的32.2万,在一线城市的主城区可以买到一套100平米以上的大房子,如今能买到几平米?一笔同样金额的个人所得税,拖欠了14年之后进行补缴,应该缴纳的金额是多少?准上市公司博彦科技(002649)给出的答案依然是32.2万。

迟到14年的个税

1995年4月17日,王斌、马强、龚遥滨、张荣军四人(下称王斌等四人)各出资7.5 万元,成立了北京博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(博彦科技的前身)。到了1997年6月,公司进行了第一次增资,将当时的未分配利润161万元转增注册资本; 此外,王斌等四人各追加货币投资7.25万元,合计29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。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,其中,王斌等四名股东各出资55 万元。本次增资于1997年7月15日获得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。

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等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事实上,王斌等四人在1997年并没有缴纳个税,而且 拖欠了14年。博彦科技招股说明书称未分配利润161万元转增注册资本,王斌等四人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32.2万元,该税款已于2011年7月4日缴 纳。

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王斌等四人除了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外,还应该缴纳税收滞纳金,而且滞纳金的金额将远远大于本金。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。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 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而按照1995年颁布的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》,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应 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。也就是说,王斌等四人拖欠滞纳金的时间从1997年8月8日起,至2011年7月4日,共计5078天。每天的滞纳金金额是 0.161万元,共计81.76万元。对于缴纳滞纳金一事,博彦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只字未提。

补税被指为上市
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对延期缴纳税款有明确的规定,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、解缴税款。但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,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,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,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晓飞接受《大众证券报》采访时说。

令人疑惑的是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,为什么王斌等四人能够拖欠14年之久而无人问津?既然已经拖欠了14年,又为什么在2011年缴纳?这样的做法明显是自欺欺人,突击补税为了公司IPO上市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。

除了公司发起人曾经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外,博彦科技子公司博彦信诺今年6 月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因未按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规定按期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,被处以罚款500元。

高新企业难符实

事实上,博彦科技还常年享受着税收优惠。招股说明书称,公司2008年度、2009年度、2010年度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。根据2008 年2月22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》,公司2008 年度、2009 年度、2010 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%。2009年6月12日,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,2011年1-6月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%。

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规定,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,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3%。而博彦科技从2008年至今,研发费用就一直未达标。招股说明书显示,2008年、2009年、2010年和2011年1-6月,公司研发费用占当 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.89%、2.48%、2.39%和1.97%。 博彦科技原本享受的税收优惠到2010年就到期了,但是公司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,2011年就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。上述投行人士告诉记者。

按照审计署今年6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,在对18个省份的148家高新企业抽查后发现,有17家企业不符合高新企业的条件, 却享受了26.65亿元的税收减免,平均每家1.57亿元。另外,审计署两年的抽查结果更是令人惊诧:抽查116家企业,不符合高新认证要求的企业数量高 达85家,每家平均减免税427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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